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个人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禁止擅自运送、寄递、携带出境或者通过互联网等媒介传输出境。确需出境的,应当向自治区档案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依法需要经过国家档案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