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委托档案整理、寄存、开发利用和数字化等服务的,应当与符合条件的档案服务企业签订委托协议,约定服务的范围、质量、技术标准和保密要求等内容,对受托方的服务进行全程监督和指导,确保档案安全和服务质量。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