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林业发展规划,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全面落实林长制。地方法规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3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