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公安、水利、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森林资源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内容,引导村民做好森林资源培育保护与合理利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