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五条有效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公安、水利、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相关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森林资源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内容,引导村民做好森林资源培育保护与合理利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3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