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元投入、共管共享的机制,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地方法规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