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并向社会公布。自治县森林防火期为每年10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森林防火期开始前,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适时发布森林防火命令,林业经营单位应当清理防火隔离带和防火通道。地方法规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3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