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并向社会公布。

自治县森林防火期为每年10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

森林防火期开始前,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适时发布森林防火命令,林业经营单位应当清理防火隔离带和防火通道。

地方法规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