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指挥机构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防火组织,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场及其他林业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建立森林消防队伍,设置和完善防火设施。地方法规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3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