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指挥机构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防火组织,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场及其他林业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建立森林消防队伍,设置和完善防火设施。

地方法规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