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方针,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发现火情、火灾应迅速扑救,并及时上报,追究责任。地方法规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3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