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方针,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发现火情、火灾应迅速扑救,并及时上报,追究责任。

地方法规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