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采伐迹地应当按期完成更新造林,禁止林粮间作。4月1日前采伐的林地,应在当年完成更新造林。4月1日后采伐的林地,应在第二年5月1日前完成更新造林。

更新造林应当达到相关技术规程规定的标准。

地方法规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