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不清或者存在权属争议的;

(二)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或者非更新性质采伐的;

(三)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或者不符合造林技术规程要求的;

(四)超出年度森林采伐限额的;

(五)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禁止采伐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