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一)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不清或者存在权属争议的;(二)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或者非更新性质采伐的;(三)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或者不符合造林技术规程要求的;(四)超出年度森林采伐限额的;(五)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禁止采伐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3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