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快递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邮政管理机构及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快递业监督管理工作;未设立派出机构的,县级人民政府明确有关部门负责相关的快递业监督管理工作。以上邮政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统称为邮政管理部门。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快递业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