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快递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快递业信用记录、信息公开、信用评价制度,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措施,提高快递业信用水平。

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风险提示、约谈告诫、公示公告等方式指导和督促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合法合规经营。

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