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快递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快递经营和服务规范第二十四条有效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快递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快递业信用记录、信息公开、信用评价制度,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措施,提高快递业信用水平。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风险提示、约谈告诫、公示公告等方式指导和督促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合法合规经营。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