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快递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快递经营和服务规范第二十二条有效用户对快递服务质量不满意的,可以向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诉,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七日内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用户。用户对投诉处理结果不满意或者投诉没有得到及时处理的,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诉,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配合邮政管理部门处理申诉,并自接到邮政管理部门转告的申诉事项之日起十日内反馈结果。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