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经收件人要求或者同意,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将快件投递到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快递末端服务设施,并及时告知或者委托相关运营企业、快递服务站告知收件人地址、快件保管期限等信息。

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保证智能快件箱正常使用,对其已投入运营的智能快件箱进行维护,及时处理异常情况。

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