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快件无法投递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退回寄件人或者根据寄件人的要求进行处理。快件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处理。

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