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或者代表小组会议审议。

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质询案、罢免案以及需要以代表团名义表达的意见,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