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主持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后,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
主席团常务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
(二)根据会议进展情况,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出调整;
(三)必要时,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建议向主席团报告;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建议向主席团报告;
(四)根据主席团的授权,处理主席团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主席团会议讨论重大的专门性问题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集有关机关负责人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