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条

有效

利用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同意。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共有收益主要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