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有效

业主、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各自的物业日常维护责任及范围。业主、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对物业进行日常维护。

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保修期间的物业保修责任。

保修期满后,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更新费用,由业主自行承担。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