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统一规范的物业管理电子投票系统,不动产登记机构等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电子投票系统建设、维护、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不得向业主收取费用。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