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一节 业主及业主大会第三十三条有效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被推选的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会议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要投票表决的,业主填写书面意见后,由业主代表在投票时代为提交。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0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