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和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系统,对饮用水水源水质进行监测,并定期公布监测结果。对饮用水水源保护情况进行评估,发现水质异常的,应当立即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