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周边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停止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并通报饮用水供水单位和供水、卫生健康、水行政等部门;跨行政区域的,还应当通报相关地区人民政府。

对不能确定责任人的污染物,由污染物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清理。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