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水源保护第十三条有效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内,禁止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