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水源保护第十二条有效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实行封闭管理。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