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第三章 养护与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禁止在农村公路及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建棚屋和维修场所,设置摊点和集市贸易等活动;(二)堆放物料、倾倒垃圾、排放污染物、打场晒粮、放养牲畜、堵塞边沟涵洞;(三)挖掘公路、采石取土、挖沟引水、采矿、种植农作物;(四)设置加水加油站、停车场、修车洗车等损坏和影响农村公路畅通安全的行为;(五)非法设卡收费、罚款或者阻止车辆通行;(六)其他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