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禁止在农村公路及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建棚屋和维修场所,设置摊点和集市贸易等活动;

(二)堆放物料、倾倒垃圾、排放污染物、打场晒粮、放养牲畜、堵塞边沟涵洞;

(三)挖掘公路、采石取土、挖沟引水、采矿、种植农作物;

(四)设置加水加油站、停车场、修车洗车等损坏和影响农村公路畅通安全的行为;

(五)非法设卡收费、罚款或者阻止车辆通行;

(六)其他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

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