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第三章 养护与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的,可不受前款限制,但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补偿。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