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的,可不受前款限制,但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补偿。

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