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报经自治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一)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或者农村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农村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农村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农村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农村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八)其他涉路施工行为。

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