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第三章 养护与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农村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向外延伸不少于一米的范围为公路用地;县道、乡道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延伸十米、五米的范围为建筑控制区,村道两侧边缘起向外延伸三米的范围为建筑控制区。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