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农村公路建设需要使用土地、山林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公路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设施或者清除地上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清除地上果木、青苗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按照相关规定议决确定补偿方式及其标准。

农村公路建设发生的土地、山林纠纷,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