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道、乡道和村道建设项目由自治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开通农村客运班线,实施养护管理。

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