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自治县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自治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聘请技术专家或者群众代表参与质量监督工作,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告示牌,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