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道建设应当同时修建公路防护、安全防护、标识标牌、里程碑、界碑等配套设施;乡道、村道建设应当修建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设置指路牌、里程碑等设施。

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