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保护永久性基本农田、生态环境、文物古迹和防止水土流失的相关规定。县道、乡道和村道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实施。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