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或者扩建。县道按照不低于三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乡道按照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村道建设标准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和经济条件确定,一般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

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农村公路,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改造达到其标准。

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