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道规划由自治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核准,报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乡道、村道规划由自治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编制,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核准,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与农村公路衔接的桥梁、渡口、码头、客货运站场设施以及通信管道、杆路等安全设施应当与农村公路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农村公路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考虑电力设施布局规划和相关设计规范,预留相应的电力通道。

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经核准的农村公路建设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核准和备案。

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