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开展湿地保护修复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推广,加强湿地保护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和交流合作,提高湿地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