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湿地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增强社会公众湿地保护意识。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开展湿地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活动,营造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

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的湿地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湿地保护知识的公益宣传,对破坏湿地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每年四月的第一周为本省湿地保护宣传周。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