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湿地保护规划的拟定、湿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湿地生态保护修复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资源调查、确权登记以及滨海湿地的保护、修复、管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流、湖泊范围内湿地的保护、修复、管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湿地的保护、修复、管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以及周边种植养殖监督管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农业种质资源和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文化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湿地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负责对所管理湿地开展日常巡查管护、资源监测,组织实施或者参与湿地修复,预防、制止破坏湿地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