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监测设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