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擅自占用省级重要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湿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照违法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依照法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