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