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负责,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湿地保护协调工作,并将开展湿地保护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列入预算。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群众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