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五章 湿地利用第四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湿地水生植物循环多级利用,支持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开展技术研发,提高水生植物附加值。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