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重要湿地周边地区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采取定向扶持、产业转移、社会参与、社区共建等方式,推动绿色发展,促进经济发展与湿地保护相协调。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