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级国土空间规划和上一级湿地保护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明确湿地保护的目标任务、总体布局、保护修复重点和保障措施等内容。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办理。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遵循生态规律,符合生态保护要求,并与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相衔接。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