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本省实行湿地资源调查评价制度。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林业草原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要求定期开展湿地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对湿地类型、分布、面积、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利用情况等进行调查,建立湿地资源数据库以及统一的信息发布和共享机制。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配合提供相关基础数据。

湿地资源调查数据应当作为确定湿地范围、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制定湿地保护与利用措施的依据。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