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湿地资源管理第十一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林业草原、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根据本省湿地管理需要,对国家标准未作规定的事项,可以依法制定地方标准,并向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