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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耕地污染防治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地方法规 · 鹰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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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