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耕地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条有效负有耕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鹰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